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
厥阴之为病。消渴。气上撞心。心中疼热。饥而不欲食。食则吐蛔。下之。利不止。
邪传厥阴。则热已深也。邪自太阳。传至太阴。则腹满而嗌干。未成渴也。邪至少阴者。口燥舌干而渴。未成消也。至厥阴成消渴者。热甚。能消水故也。饮水多而小便少者。谓之消渴。木生于火。肝气通心。厥阴客热。气上撞心。心中疼热。伤寒六七日。
厥阴受病之时。为传经尽。则当入腑。胃虚客热。饥不欲食。蛔在胃中。无食则动。闻食嗅而出。得食吐蛔。此热在厥阴经也。若便下之。虚其胃气。厥阴木邪相乘。必吐下不止。
张卿子云。素问阴证三条。皆指传邪。故云已满三日可下而已。仲景三阴首条。皆言病气。所谓伤寒本自寒下也。太阴少阴易明。唯厥阴条。种种似热。故成氏注为热已深。不知太阳篇中。微热消渴者五苓散则桂术也。又气上冲胸。身为振振摇。则大虚也。
厥阴寒疝。亦气上冲心。又膈中阳气微。心中饥而烦。平脉篇云。气微者心内饥。饥而不欲食也。又胃中冷则吐蛔。脾胃论虚劳。则热气熏胸中。又杂病心中疼热。多成膈气。
宜吴茱萸汤。盖皆以不能化热成阴。玩下之利不止一句。爽然矣。成注未渴而渴消。渴分浅深。故云渴而至消为热甚。试玩少阴渴本文云。虚故引水自救。何曾较太阴不渴为浸热耶。尝见厥阴消渴数证。舌尽红赤。厥冷。脉微。渴甚。服白虎黄连等汤。皆不救。
厥阴中风。脉微浮。为欲愈。不浮为未愈。
经曰。阴病见阳脉而生。浮者阳也。厥阴中风。脉微浮。为邪气还表向汗之时。故云欲愈。
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。
厥阴木也。王于卯。丑寅向王。故为解时。
厥阴病。渴欲饮水者。少少与之愈。
邪至厥阴。为传经尽。欲汗之时。渴欲得水者。少少与之。胃气得润则愈。
诸四逆厥者。不可下之。虚家亦然。
四逆者。四肢不温也。厥者。手足冷也。皆阳气少而阴气多。故不可下。虚家亦然。
下之是为重虚。金匮玉函曰。虚者十补。勿一泻之。
伤寒先厥。后发热。而利者必自止。见厥复利。
阴气胜。则厥逆而利。阳气复。则发热。利必自止。见厥。则阴气还胜而复利也。
张兼善云。三阴伤寒。太阴为始。则手足温。少阴则手足清。厥阴则手足厥逆。然病至厥阴。乃阴之极也。故反有发热之理。盖阳极则阴生。阴极则阳生。此阴阳推荡。
必然之理也。易云。穷则变。穷者。至极之谓也。阳至极而生阴。故阳病有厥冷之证。
阴至极而生阳。则厥逆者有发热之条。凡言厥深热亦深者。乃事之极而变之常。经曰。
亢则害。承乃制也。
伤寒始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。而利。凡厥利者。当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恐为除中。食以索饼。不发热者。知胃气尚在。必愈。恐暴热来。出而复去也。后三日脉之。其热续在者。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本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复发热三日。并前六日。
亦为九日。与厥相应。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后三日脉之而脉数。其热不罢者。此为热气有余。必发痈脓也。
始发热。邪在表也。至六日邪传厥阴。阴气胜者。作厥而利。厥反九日。阴寒气多。
当不能食。而反能食者。恐为除中。除、去也。中、胃气也。言邪气大甚。除去胃气。
胃欲引食自救。故暴能食。此欲胜也。食以索饼试之。若胃气绝。得面则必发热。若不发热者。胃气尚在也。恐是寒极变热。因暴热来而复去。使之能食。非除中也。金匮要略曰。病患素不能食。而反暴思之。必发热。后三日脉之。其热续在者。阳气胜也。期之旦日夜半愈。若旦日不愈。后三日。脉数而热不罢者。为热气有余。必发痈脓。经曰。
数脉不时。则生恶疮。
伤寒脉迟。六七日。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。脉迟为寒。今与黄芩汤。复除其热。腹中应冷。当不能食。今反能食。此名除中。必死。
伤寒脉迟。六七日。为寒气已深。反与黄芩汤寒药。两寒相搏。腹中当冷。冷不消谷。则不能食。反能食者。除中也。四时皆以胃气为本。胃气已绝。故云必死。
伤寒先厥后发热。下利必自止。而反汗出。咽中痛者。其喉为痹。发热无汗。而利必自止。若不止。必便脓血。便脓血者。其喉不痹。
伤寒先厥而利。阴寒气胜也。寒极变热。后发热。下利必自止。而反汗出。咽中痛。
其喉为痹者。热气上行也。发热无汗。而利必自止。利不止。必便脓血者。热气下行者。
热气下而不上。其喉亦不痹也。
王宇泰云。厥而利。发热则利必止。反汗出者。亡阳也。咽中痛。热上冲也。亡阳。
则阴独复会于热。则阴阳结而为喉痹也。内经曰。一阴一阳。结为喉痹。
伤寒一二日。至四五日而厥者。必发热。前热者后必厥。厥深者热亦深。厥微者热亦微。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。必口伤烂赤。
前厥后发热者。寒极生热也。前热后厥者。阳气内陷也。厥深热深。厥微热微。随阳气陷之深浅也。热之伏深。必须下去之。反发汗者。引热上行。必口伤烂赤。内经曰。
火气内发。上为口糜。
吴氏云。伤寒一二日。至四五日。而厥者。必发热。是传经之邪。前热后厥者。亦传经之邪。当以厥之微甚。辨热之深浅。若厥热入腑而实者。须下去之。若反发汗。则胃中津液。愈燥竭而热。故必口伤烂赤。然经云。诸四逆者不可下之。至此又云应下。
最宜详审。先贤谓热厥。手足虽厥冷而或有温时。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。戴院使又以指甲之暖冷。别寒热二厥。临病之工慎之。
伤寒病厥五日。热亦五日。设六日当复厥。不厥者自愈。厥终不过五日。以热五日。
故知自愈。
阴胜则厥。阳胜则热。先厥五日。为阴胜。至六日。阳复胜。热亦五日。后复厥者。
阴复胜。若不厥。为阳全胜。故自愈。经曰。发热四日。厥反三日。复热四日。厥少热多。其病为愈。
凡厥者。阴阳气不相顺接。便为厥。厥者。手足逆冷是也。
手之三阴三阳。相接于手十指。足之三阴三阳。相接于足十指。阳气内陷。阳不与阴相顺接。故手足为之厥冷也。
伤寒脉微而厥。至七八日肤冷。其人躁。无暂安时者。此为脏厥。非为蛔厥也。蛔厥者。其人当吐蛔。令病者静。而复时烦。此为脏寒。蛔上入膈故烦。须臾复止。得食而呕。又烦者。蛔闻食臭出。其人当自吐蛔。蛔厥者。乌梅丸主之。又主久利方。
脏厥者死。阳气绝也。蛔厥。虽厥而烦。吐蛔已。则静。不若脏厥而躁。无暂安时也。
病患脏寒。胃虚。蛔动上膈。闻食臭出。因而吐蛔。与乌梅丸。温脏安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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