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刺齐论篇第五十一
马云:齐者。后世剂同。刺以为剂。犹以药为剂。故名篇。简按一切经音义云。剂限。考声云。分段也。
韵诠云。分剂也。三苍云。分齐也。知是齐剂同。限剂分剂之义。盖刺之浅深。有限有分。故曰刺齐。吴高如字读。为齐一之谓。非。
刺骨者无伤筋云云 高云:欲知其分。必先知其非分。如刺骨者。刺入骨分。无伤其筋。刺筋者。
刺入筋分。无伤其肉。刺肉者。刺入肉分。无伤其脉。脉有络脉。有经脉。上编。脉居肉后。经脉也。此篇。
脉居肉先。络脉也。刺脉者。刺入脉分。无伤其皮。此言刺宜深者勿浅。浅则非分矣。简按下文云。刺肉无伤脉者。至脉而去。不及肉也。即脉浅肉深。与前篇刺肉无伤脉。义相乖。故高有经脉络脉之说。然经文无明据。
恐是两篇各一家之言。高注似强解。
刺皮者无伤肉云云 高云:以上文层次言之。当云刺皮者无伤脉。今不言脉者。以脉不止络脉。复有经脉。络脉在肉前。经脉居肉后。言肉而脉在其中。故曰:刺皮者。刺入皮分。无伤其肉。刺肉者。刺入肉分。无伤其筋。刺筋者。刺入筋分。无伤其骨。此言刺宜浅勿深。
深则非分矣。简按此亦似牵强。然从前诸家。顺文解释。无于经文参差处。而致思者。如高可谓善读古书者矣。
至筋而去不及骨也 张云:病在骨者。直当刺骨。勿伤其筋。若针至筋分。索气而去。不及于骨。则病不在肝。攻非其过。是伤筋也。简按以下三项。宜以此例焉。马云: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义也。
至脉而去不及肉也 卢冶云。脉在肉中。肉在溪谷。脉有脉道。理路各别者也。所谓至脉而去不及肉者。谓刺在皮肤络脉之间。不及里之筋骨。非针从脉而再入于肉也。是以略去刺脉无伤肉句者。使后学之意会也。简按是属影撰。然高注全本于此。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无伤脉。刺脉者无伤肉。而不及之。至于此。亦无伤脉刺脉之言。实可疑焉。
所谓刺皮无伤肉者 张云:刺皮过深。而中肉者。伤其脾气。简按以下二项。宜以此例焉。马云:此明言首节末三句之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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